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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轉讓合同模板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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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這個社會,汽車對於大家來說是非常熟悉的一個代步工具,因為汽車的出現是大家的出行更加的方便,因此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許多人都想要購買一輛汽車,這時候大家都想要知道汽車轉讓合同模板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汽車轉讓合同模板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一、汽車轉讓合同模板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為了明確舊機動車時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自願同意簽定以下協議:(售車方簡稱為甲方,購車方簡稱為乙方)

售車方(甲方):購車方(乙方):

甲方將車主______的______轎車,牌號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成交總額為(人幣)____________,小寫______。

甲方應對該車手續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車在______年 月 日前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時間______年 月 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該車若須辦理過戶事宜,過戶費由______方承擔,過戶時雙方應主動配合辦理轉戶所需手續及車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該車以後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購買(包括養路費、年審費及保險費)。

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備註(未盡事宜雙方約定處理):

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售車方(甲方):購車方(乙方):

聯絡電話: 地址:

簽定時間: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碼:

二、刑訴法對查封的規定還有哪些?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書證的特徵是什麼?

1、從概念上的認知角度而言,書證具有廣義與狹義的雙重屬性,狹義上的書證主要是指文書,即以書面文字材料為本質特徵的證明文書,而廣義上的書證則包括文書在內的可通過其客觀載體來體現特定思想內容的一切物質材料。在一般證據法意義上,書證是採用廣義的理解來對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2、書證在形式上必須是文字、符號或圖案等來記載或表達人的特定思想內容的物質材料,並且,這種為一定方式所記載的思想內容,應按照通常標準為人們所認識和理解,以此作為傳播資訊資源的必要媒體。

3、書證由於其所載現的實體具有明確的思想內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

4、書證不僅內容明確,且形式上也相對固定,穩定性較強,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易於長期儲存。

5、書證具有物質性,基於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必須以反映一定的物質材料作為其存在的客觀載體。

6、書證具有思想性、客觀性、真實性、並與案件有關聯性。

綜上所述,書證、物證等證據是幫助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的重要證件材料,按照刑訴法142條規定,公安機關因為辦案需要,可以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股票賬戶、存款、基金份額等,查封凍結僅限一次。如果後期經過偵查,對某些與案件無關的物證排除,則應該及時解除對這部分物證、書證的查封和凍結。

首先汽車轉讓合同簽訂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的情況下同意履行法律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其次關於雙方當事人有一些約定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表示出來。如果大家還有不懂的建議諮詢當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