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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的區別以及常見的種類

合同訂立 閱讀(1.05W)

一、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的區別

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的區別以及常見的種類

其一,兩者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不同。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區分論”設定的一種劃分標準,不能以這種劃分的標準作為劃分後所具有的意義;

其二,對當事人義務的規定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是合同責任向締約階段的擴充套件和延伸,其與違約責任之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締約過失責任違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2、締約過失責任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而違約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約行為存在,除法律規定的少數免責事由外,行為人一般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3、從責任方式上看,締約過失責任僅有賠償損失和返還財產兩種方式,而不是像違約責任方式那樣多樣化。由上述區別可以看出違約責任是比締約過失責任涵蓋性更強的責任形式。

實踐性合同與諾成性合同相對,是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實物為標準進行的分類。實踐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交付實物;而諾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實物,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故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是合同型別中的一種,在我們生活中也很常見,可能有的時候我們也會用到,雖然他們是合同的不同型別,但是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之間會有許多的相似之處和不同之處。實踐合同一般有保管合同以及借款合同兩種。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是兩個對立的合同歸納。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諾成合同又稱“諾成契約”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對稱,它不依賴物的交付。如:借貸合同、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使用借貸、保管、運送等都屬於實踐合同。

二、實踐性合同的種類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質押合同。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4)定金合同。擔保法第90條第2項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