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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居間合同糾紛解析有哪些內容

合同訂立 閱讀(1.9W)

一、融資居間合同糾紛解析

融資居間合同糾紛解析有哪些內容

如果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融資協議》所涉及的法律關係雖為居間合同糾紛,但是居間服務的物件是股權眾籌融資。眾籌融資在我國屬於新型金融業務模式。我國《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包括眾籌融資交易在內的網際網路金融創新交易予以鼓勵和支援,為上述交易的實際開展提供了空間,但是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眾籌融資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其他涉及的檔案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出臺的指導意見、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上述檔案並未對本案所涉及的眾籌融資交易行為予以禁止,同時如果一方涉事公司取得的營業執照、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手續,在主體資質方面目前並無法律法規上的障礙,因此,該公司與另一方公司簽訂的《融資協議》應當認為合法有效。

由於股權眾籌是目前網際網路金融領域最具創新和爭議的一種交易模式,國內還未對股權眾籌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規定,處於監管空白狀態,因此,此種交易模式下的當事人更應當遵循當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交易過程中不踩法律紅線,審慎履行合同義務。

二、最高法判決五條:居間合同糾紛

1、通過其他中介直接向賣家購買房屋是否構成居間合同違約?

裁判要旨: 購房者通過多種途徑瞭解到同一房源資訊,並通過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沒有利用某公司的資訊、機會,不構成居間合同違約。

裁判理由: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於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資訊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箇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資訊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並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資訊,故不構成違約。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2年第2期(總第184期)釋出的《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案號: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508號

2、房屋中介公司未盡到必要的稽核和注意義務,未能發現房屋買賣合同的一方提供的相關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由此導致買房人遭受欺詐蒙受損失的,中介公司應如何承擔責任?

裁判要旨: 中介公司因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而未能發現一方提供的相關材料存在重大瑕疵,致使另一方受欺詐遭受損失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在相應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理由:在房屋買賣居間活動中,中介公司(居間人)對於受託事項及居間服務應承擔符合專業主體要求的注意義務,注重審查核實與交易相關的主體身份、房產權屬、委託代理、信用資信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中介公司因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而未能發現一方提供的相關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詐遭受損失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在相應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第2期(總第220期)釋出的《李彥東訴上海漢宇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

3、網絡合同中,提供交易的網站與交易雙方之間是否構成居間合同?

裁判要旨: 在網路交易中,提供交易平臺的網站與交易雙方之間構成居間合同關係,網站應當履行合同法所規定的居間人的義務,如違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裁判理由:在網路交易中,網站作為互動式計算機服務提供者,一方面根據與網上拍賣人的約定(具體表現為網上拍賣人的網路註冊行為),有償為網上拍賣人提供商品及價格展示的資訊平臺,一方面根據與競拍人之間的約定(具體也表現為競拍人的網路註冊行為),為競拍人提供出賣人及其商品的資訊,並根據雙方買賣的合意情況,確認雙方交易是否成交。拍賣成交的,網站即向雙方傳送買賣成交確認書以及對方的個人聯絡方式等資訊,並從拍賣人處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網站與交易雙方之間構成居間合同關係,網站負有合同法所規定的居間人的義務,如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合同雙方如實報告,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等。如果違反這些義務,網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7年第3期(總第125期)釋出的《應娟利訴億貝易趣網路資訊服務(上海)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4、如何區分財務顧問合同和居間合同?

裁判要旨: 合同約定一方不僅承擔向對方擔任財務顧問的義務,還需協助對方成功與第三人達成交易的時,該合同兼具財務顧問合同和居間合同的性質,其應當為居間及財務顧問合同。

裁判理由:財務顧問合同,是指由財務顧問向企業或個人提供相應的顧問意見並由對方支付價金的合同。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兩者在受託人的義務方面是不同的:財務顧問的義務是提供財務意見,居間人的義務是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故,合同約定,一方不僅承擔向對方擔任財務顧問的義務,還需協助對方成功與第三人達成交易,該合同兼具財務顧問合同和居間合同的性質,其應當為居間及財務顧問合同。當一方不能舉證履行工作義務,也無法證明促成合同成立時,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2009年12月15 日審結的《上海東方高聖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成都置信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置信凱德實業有限公司居間及財務顧問合同糾紛案》;案號:(2009)民二終字第16號

5、如何認定居間合同和服務合同?

裁判要旨: 合同的性質認定應當根據真實意思進行確定,在所涉合同完全符合中國合同法上規定的有名合同的情況下,即應當根據有名合同予以定性。

裁判理由:合同的性質應當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真實意思表示確定,在判定合同是服務合同還是居間合同時應該從合同內容來審查。在合同中,約定目的是希望另一方引薦投資者進行投資,約定內容中當事方主要履行介紹潛在投資者及協助進行準備工作,即當事方主要為另一方提供獲取融資機會的報告及媒介作用,履行在訂約雙方當事人之間斡旋而達成融資事宜的義務。此時,雖然合同中帶有“服務”字眼,但是當事方既不是融資交易的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融資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商洽活動,其僅僅起到居間、中介作用而已,因此應當認定為居間合同。事實上,居間合同從廣義上而言屬於服務合同的一種,在所涉合同完全符合中國合同法上規定的有名合同的情況下,即應當根據有名合同予以定性。

現在大家清楚了吧,如果打算簽訂融資協議的兩家公司中的一方依法取得公司營業執照,並且依法取得其它工作中需要具備的證書,那麼這兩家涉事公司所簽訂的《融資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時,希望通過融資居間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解析,能夠讓大家在平時的交易過程中注意不要踩法律紅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