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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由什麼構成

合同訂立 閱讀(2.89W)

由於保險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險人預先擬訂的保險條款訂立的,因而在保險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主要體現在這些條款上。按照保險條款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可將其分為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1.基本條款
基本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事先準備的保險單上,根據不同險種而規定的有關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事項。它往往構成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依據。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9條規定,在保險合同中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保險標的。
將保險標的作為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的法律意義如下:
1)確定保險合同的種類,明確保險人承擔責任的範圍及保險法規定的適用;
2)判斷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及是否存在道德危險;
3)確定保險價值及賠償數額;
4)確定訴訟管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合同由什麼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