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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開發合同附隨義務需要履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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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作開發合同附隨義務需要履行嗎?

技術合作開發合同附隨義務需要履行嗎?

技術合作開發合同附隨義務需要履行的。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係中的主要義務,如果其中有未涉及到的內容在附隨合同中有體現的同樣需要履行。

二、附隨義務的相關內容拓展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係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判例學說之中。

其次是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於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忽視。

第三是其內容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執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具體表現在:不同的合同關係會產生附隨義務是不確定的;合同執行的不同階段會產生附隨義務亦是不確定的;附隨義務的內容不是統一的、共同的、一般性的,而是特殊的。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加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導致履行行為的效率低下。

第四是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不明確。附隨義務由於其依據缺乏權威性且內容不確定,故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也相當不明確。依民法典的一般原理,違反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並有明確的適用情形。但違反附隨義務適用何種原則是不明確的。上述缺陷說明,附隨義務在調整現代合同關係時,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係的能力極其有限。

我們工作中不論各行各進行工作只要存在實際勞動關係的,就需要簽訂相應的專屬合同,但是如果合同中有些內容是沒有涉及到或者是漏掉的內容,可以在附加合同中進行預定,我們稱之為附隨條款,具有與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也是必須要嚴格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