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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轉移對標的物的孳息歸屬有什麼影響

合同訂立 閱讀(1.5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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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轉移對標的物的孳息歸屬有什麼影響

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在現實生活中都會發生轉移,在轉移的過程中,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孳息也會相應的發生一定的變化,那麼,動產或者不定產所有權轉移對標的物的孳息歸屬的影響是怎麼回事呢?小編這個問題,給大家做了以下相關解析。

一、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對標的物孳息歸屬的影響

1、合同當事人對所有權無特殊約定的,動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轉移,在實踐中,無論是現實交付還是擬製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發生轉移,故標的物孳息的歸屬亦可依物之所有權來確定,即所有權轉移(交付)前孳息歸出賣人,所有權轉移(交付)後歸買受人。

2、合同當事人約定出賣人對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標的物的孳息自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而不以所有權是否轉移為條件。但在實踐中有觀點認為,所有權保留的約定一般是以買受人未支付對價為前提,此時買受人未支付合同價款,就不應享有收取孳息的權利。筆者認為,孳息的歸屬確是基於物權法上所有權的理論來判斷,但在實踐中有例外,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孳息的歸屬即是例外之一,即以標的物是否已交付為判斷標準,因為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認知與認可是在交付之前作出判斷的,其對價也是基於此而定,交付之後標的物的自然變化與買賣行為本身並無關聯,所以法律規定了以“交付”作為買賣合同中風險承擔與利益承受的分配點,一般情況下,所有權轉移伴隨標的物交付行為的完成而發生,至於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不過是出賣人基於減輕交易風險而採取的一種擔保措施,在買受人不適當履行支付價金義務時多了一條法律救濟的途徑,既可要求買受人支付價金,又可要求其返還原物,而此時,出賣人是否可以要求買受人一併返還孳息?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買受人基於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而佔有標的物並非無權佔有,其未支付對價只是與出賣人之間形成一種合同之債的關係,出賣人可通過要求買受人在返還原物的同時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而不能對標的物的孳息一併主張權利。

二、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對標的物孳息歸屬的影響

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現代各國法律一般都明確規定了登記公示的原則,我國相關法律亦規定了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準。但實踐中不動產標的物的交付行為與所有權變動的登記行為有時同時發生,有時先後發生,這就給確定標的物的孳息歸屬造成一定的難題。

1、不動產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變動的登記行為同時進行的,此時交付行為與所有權轉移同時發生,標的物孳息的歸屬一般不存爭議,交付(所有權轉移)前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所有權轉移)後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2、交付不動產標的物後再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此時買受人依據買賣合同已實際佔有標的物,無論其是否支付對價,孳息均應歸買受人所有。例如,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在變更產權登記前即已將該房屋鑰匙交給買受人,在法律上應視為已實際交付房屋,此時若將房屋出租,租金應歸買受人所有,承租人如向產權人(出賣人)支付租金,出賣人則不得收取,如果收取即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3、先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後交付不動產標的物的,此時仍應以交付標的物的時間作為判斷孳息歸屬的利益分配點,交付前孳息歸出賣人,交付後孳息歸買受人。在所有權變更登記行為完成後,出賣人應當交付標的物而未交付的,其佔有標的物也不能認為是無權佔有,而屬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即遲延交付,其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此時,買受人對出賣人可享有兩項權利:一是基於買賣合同的債權請求權;二是基於標的物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而對於標的物所生孳息,買受人則無權收取。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標的物的孳息”給大家做的一系列的相關解析。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對標的物的孳息歸屬的影響都是很大的,當然,前提還得看當事人在標的物轉移的時候有沒有對該孳息進行協商或者保留,具體的情況具體分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