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協議糾紛怎麼辦?

合同訂立 閱讀(3.21W)

一、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協議糾紛怎麼辦?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協議糾紛怎麼辦?

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及方式主要有四種,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合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向仲裁機構中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為:  

1、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和解。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直接且有效的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方式解決。調解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第二種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3、仲裁方式解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

4、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任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

二、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協議糾紛產生的原因有什麼?

(一)主觀方面的成因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既然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了合同,那麼、按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合同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主觀點原因往往引起違約行為,再由違約行為導致糾紛的產生。純粹主觀上的原因是少見的,主觀上原因背後往往存在著客觀原因。

(二)客觀方面的成因

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糾紛。這裡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協議糾紛可以選擇去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其產生的原因有兩方面,一種是主觀方面的原因,一種是客觀方面的原因。對於主觀方面,必須在合同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