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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有異議的,應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2、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應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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