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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的程式

破產清算 閱讀(6K)

解散清算,指企業因經營期滿,或者因經營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業不宜或者不能繼續經營時,自願或被迫宣告解散而進行的清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以及公司章程關於解散公司決議的相關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集應符合特定程式,應提前通知到全體股東,並在通知書中列明會議議程和議題。在會議上,公司股東們應當對解散公司形成決議,贊成票一般要超過三分之二,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高於該比例的除外。同時,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公司解散的決議中必須處理成立清算組,明確清算組成員(自然人),人數在三人以上。
簡要來看公司解散清算包含有如下程式:
(一)成立清算組
1、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司應於成立清算組之日起10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備案資料
(二)清算組的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通知、公告債權人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6.清理債權、債務
7.處置公司資產
8.處理職工問題
9.執行經確認的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10.編制清算報告
11.辦理銀行銷戶手續
12.申請登出登記
(1)辦理登出公告手續。
(2)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解散清算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