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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資產清算比例與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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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資產清償比例與順序

破產資產清算比例與順序

(一)請求權的順序。

根據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一順序);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二順序);③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

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按順序清償的規則。

破產法規定分配順序的意義在於,依據一定的法律政策確定不同類別的請求權人的受償順序,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人能夠優先於順序在後的請求權人獲得清償。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按順序清償必須遵守如下規則:①首先清償在先順序的債權。

②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

③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例如,清償第二順序債權後剩餘的破產財產為10萬元,第三順序債權總額為100萬元,則按每10元債權償付1元的比例進行清償。

④按比例分配後,無論是否有未獲分配的下一順序債權,破產分配均告結束。例如,在清償第一順序債權後,剩餘財產不足清償第二順序債權,則第二順序債權按比例清償後,結束破產分配。

二、破產清償比例中的“分配比例

我國《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這個分

這個“分配比例”是指“剩餘的破產財產”和同一順序的眾多破產債權各自與剩餘的破產財產的比值,而不是指法律規定要只能給予一定比例清償的。例如,清償第二順序債權後剩餘的破產財產為10萬元,第三順序債權總額為100萬元,則按每10元債權償付1元的比例進行清償。

破產分配,又稱破產財產的分配,是指破產管理人將變價後的破產財產,根據符合法定順序並經合法程式確定的分配方案,對全體破產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程式。破產分配標誌著破產清算的完成。破產分配結束是破產程式終結的原因。

由此,破產資產清償比例是依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來確認,在確定了分配方案後,依照清償順序進行破產分配,在此基礎上依照清償比例來償還債權人或員工工資。若當事人有遭遇相應情況我參照本文提出的法律依據確認自己的清償順序和比例,同時可委託法律專業人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