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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公司破產清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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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公司破產清算流程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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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公司破產清算

對房產公司破產清算申請的立案審查,因法院要審查債務人的主體資格、破產原因以及債務人的異議是否成立等實質要件,而非普通民事案件只需程式審查即可立案。同時,破產立案對債務人的民事權利、商業信譽等產生重大影響,以及需要法院同時指定管理人等。筆者認為,破產立案審查的組織不應是法院立案庭,而應是審判庭,即法院接到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書及有關證據後,由審判庭組成合議庭進行立案審查。

對破產立案審查的標準,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主要有形式審查說、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結合說。筆者認為,破產立案審查應是表面事實的審查,即依據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查債務人具有新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事由即可。因為破產原因的存在是一個事實問題,而對這種事實的確定通常需要一個調查和證明的過程,而這一過程只能在破產程式開始以後才能進行。同時,採用表面事實審查有利於及時啟動破產程式,以保全債務人財產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有利於企業的及時拯救。實踐中,不排除破產案件受理時的表面事實與真實情況不同,或者破產案件受理後因情況變化而致原有破產原因消除的可能。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新破產法第12條第2款的規定,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適用新破產法第108條的規定,裁定終結破產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