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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和解會免除債務嗎

破產清算 閱讀(1.9W)

一、申請破產和解會免除債務嗎?

申請破產和解會免除債務嗎

破產和解不能免除債務,和解制度的目標不是為了了結債權債務,而是為使企業免遭破產厄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二條 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

第一百零三條 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範圍內,不予返還。

第一百零四條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並終結破產程式。

第一百零六條 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二、企業破產債權申報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四條 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式,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 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行使權利。

第五十七條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

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儲存,供利害關係人查閱。

第五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若企業資不抵債,可以通過人民法院暫時跟債權人和解,跟債權人和解並不等於可以直接不還債。在企業跟債權人破產和解期間,可以暫緩企業清償債務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