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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一般時間都會非常長,幾年是常事。法律只是明確規定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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