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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正常清算和破產清算有什麼不同?

破產清算 閱讀(1.05W)

一、公司正常清算和破產清算有什麼不同?

公司正常清算和破產清算有什麼不同?

(1)發生清算的原因不同。適公司清算用公司清算的原因是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破產清算的原因是破產解散。

(2)決定清算組成員的機關不同。公司清算組成員,如果是自願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公司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強制解散的,由作出強制解散的主管機關決定清算組人選;破產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

(3)適用清算的程式不同。正常清算適用一般的清算程式,破產清算適用破產清算程式。

(4)適用的法律不同。正常清算適用公司法,破產清算適用破產法。

二、相關法律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要將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區別開,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規範普通清算。

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釋出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破產規定》)。由於破產清算會計原理與常規會計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產清算的會計核算方法必然與常規會計核算不同。國家有關破產清算會計核算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會計準則,主要有1997年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然而在目前會計實務中尚存在一些問題有待於解決。

對於公司正常清算和破產清算的相關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必須在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公司生產運營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清算或者破產清算的相關事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