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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追加股東承擔債務責任?

破產清算 閱讀(1.96W)
怎樣追加股東承擔債務責任?
律師解析: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時候,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債權人可以追加未繳納、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
一、以下情況下可以追加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1、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
2、股東抽逃出資的;
3、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
4、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的;
5、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
6、其他可以追加的情形。
二、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未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並進入執行程式的當事人。在法院對於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三、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