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破產清算>

合夥企業清算程式是怎麼樣的?

破產清算 閱讀(7.06K)

一、合夥企業清算程式是怎麼樣的?

合夥企業清算程式是怎麼樣的?

首先,需要變賣企業資產;

然後,確認清算損益、支付清算費用;

再次,收回債權、清償債務;

最後,分配剩餘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債務人或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破產企業管理人。

二、合夥企業清算的條件有哪些?

1、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3、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4、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6、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7、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8、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法進行分配;

9、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夥企業的清算是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確定符合清算的條件才能由執法人員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實施,在清算的過程中一定要確保到債權人的利益,必須要清償完成了之後才能對此公司進行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