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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破產清算 閱讀(9.02K)

企業申請破產,那麼關於破產財產的條件是什麼?哪些財產可以成為破產財產?破產財產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對於破產財產的問題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關於破產財產的條件的問題,幫助您更好的瞭解我們的企業破產的條件問題。

破產財產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破產財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債務人可以獨立支配的財產。

民法意義上說,破產財產必須是債務人享有完全處分權的財產。就會計制度而言,債務人的資產包括所有者權益和負債,所有者權益包括投資者的投資、留在企業內的公積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潤,其對應的財產是債務人可以獨立支配的;與負債對應的財產,若為金錢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體形態,則應屬於可支配財產。

二、必須是破產程式終結前屬於破產企業的財產。

此要件包含兩層含義:

1、以破產申請受理為時間界限,在此之前已經合法處分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不能列入破產財產的範圍;

2、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和財產權利,也屬於破產財產,如在破產程式中債務人的債務人清償的債務,債務人獲得的投資收益等。

三、必須是可以依破產程式強制清償的財產。

此要件也有兩層含義:

1、這些財產必須是根據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用於清償的財產。已經設立了擔保物權的財產,除非擔保物權人放棄行使優先受償權,否則不應作為破產財產處理。

2、這些財產依其性質必須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凍結、變賣。對於國家明確規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強制執行,因而不得列入破產財產,如槍支彈藥等。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對於企業破產財產的條件的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企業破產方面的問題,如企業破產的程式是怎麼樣?企業破產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請具體聯絡我們本站,您身邊的法律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