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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續狀態強制執行還是不給錢如何處理?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1.91W)

法院執行企業賬戶不給錢,可以查封扣押機器裝置、原料產品等。如果確實沒有可以執行的財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待發現可以執行的財產再啟動執行。

公司存續狀態強制執行還是不給錢如何處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1.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程式如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2.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

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採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其順序是: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然後償還其他債務。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後償還。

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工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在我國的公司與債權人的糾紛的處理中,當公司敗訴的時候,就會出現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若是出現資金沒有的情況下,就有出現物價等同法進行資產的抵押,需要注意的是,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此時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