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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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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破產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全面接管破產企業
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被作為概括執行的客體,應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破產人如不移交或不全面移交,破產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2、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
接管破產財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如由於其疏於管理,未盡注意義務而使破產財產損失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參加民事活動
破產管理人有以破產管理人名義實施必要的以破產財產為標的民事活動的權利。
4、破產財產清算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應當重新估價,已經摺舊完畢的固定資產,應對其殘值重新估價,殘次變質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破產管理人應根據清算結果製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並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5、辦理破產人的登出登記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