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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以查詢工商登記嗎?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9.91K)

一、股東可以查詢工商登記嗎?

股東可以查詢工商登記嗎?

股東可以查詢詳細工商行政登記資訊,但是需要執介紹信去工商局查詢。

一般公司登記都在地級工商局的網站有公示,但公示內容僅為照面資訊即註冊號、和企業名稱、註冊資本、經營場所、企業類別和經營範圍。

依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資訊:

(一)註冊登記、備案資訊;

(二)動產抵押登記資訊;

(三)股權出質登記資訊;

(四)行政處罰資訊;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

二、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是為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規範企業資訊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4年8月7日釋出,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

第五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資訊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資訊公示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資訊公示工作。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資訊:

(一)註冊登記、備案資訊;

(二)動產抵押登記資訊;

(三)股權出質登記資訊;

(四)行政處罰資訊;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

前款規定的企業資訊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資訊:

(一)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資訊;

(二)行政處罰資訊;

(三)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

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資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資訊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資訊的互聯共享。

第八條 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第九條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絡電話、電子郵箱等資訊;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資訊;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資訊;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資訊;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資訊;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路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資訊;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納稅總額資訊。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資訊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資訊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資訊。

股東雖然在公司內部處於利益相連的主體而應該在原則上信任公司的登記資訊,但是如果股東存在疑惑而想要通過查詢獲得最詳細的關於公司的所有結構和資產資訊,就可以直接去工商所並且攜帶相關的材料,也就是介紹信去查詢公司的登記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