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如何認定企業分支機構?

經營管理 閱讀(7.94K)

一、分支機構的概念

如何認定企業分支機構?

企業分支機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為分公司;一種為辦事處。分公司可以從事經營活動,而辦事處一般只能從事總公司營業範圍內的業務聯絡活動。

辦事處、代表處是不能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的,是不具有經營資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商業貿易合同進行營利性的貿易、投資活動,否則其簽訂的營利性協議是無效的。其職責僅僅是聯絡、瞭解分析市場行情、參與商務談判。分公司、辦事處稅收待遇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上。

二、如何認定企業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常設機構的一種。總公司所屬的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機構,與總公司屬同一法人實體,其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支配和控制。企業分支機構是企業的組成部分,具有從屬性、區域性、職能性三個特徵。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也就是說,應當賦予法人分支機構限定性民事主體資格。在民事訴訟中,法人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澄清有關法人分支機構的認識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重要的意義。分支機構也要在工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三、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

分支機構雖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屬於法人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支機構雖然有自己的名稱,但其名稱應反映其與法人的隸屬關係;分支機構雖可以從事經營及其他業務活動,但沒有獨立的章程,其經營許可權來自於法人的授權;分支機構雖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但其人員管理由法人決定,自身沒有自主權;分支機構雖有自己的財產,但所有資產隸屬於法人並列入法人的資產負債表。因此,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基於此,本條第2款第一句後半部分明確分支機構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民事責任不限於合同責任,包括侵權責任。

分支機構有一定的財產,其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成為最終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但對於分支機構的債務,應允許由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部分再由法人承擔。這樣一方面便於分支機構債權人就近選擇分支機構主張權利,另一方面也減輕業務範圍覆蓋廣、擁有眾多分支機構的法人的負擔。基於此,本條第2款第二句明確,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