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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東會如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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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股東會是通過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行使職權。一般來說,在股東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只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通過就可以,但對於像“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等事項,公司法規定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可以。

公司的股東會如何行使職權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法規定,原則上股東會是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但通過股東之間約定,還可以按照其他的方式來行使表決權。比如可以約定按照人數來行使表決權,或者約定同股不同權,出資30%股權的股東擁有50%的表決權。需特別注意的是,不按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約定,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只能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