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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持股比例的要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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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股份公司外資比例必須高於25。

外資企業持股比例的要求是怎樣的?

發起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設和變更兩種形式,新設是指五個以上發起人共同簽定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設立一個新公司;變更設立是指已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投資者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原企業經審計的淨資產按照1:1折為股份公司的總股本, 原股東按照原股權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將原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設立股份公司,還有一個嚴格的條件,即原外商投資企業應有最近連續三年的盈利記錄。原企業的投資者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或與其他發起人)共同簽定設立股份公司的協議、章程,報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初審同意後轉報外經貿部審批。變更登記為股份公司後,原外商投資企業的一切權利、義務全部轉由股份公司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投資者在原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承諾的義務,應列入發起人協議及章程,同樣適用所設立的股份公司。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外國股東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註冊資本25%以上,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比例應不低於總股本的25%,而擬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假設總股本為4億元人民幣以下)在首次發行時至少發行25%的流通股,這就要求外商投資的股份公司在設立時,外資比例應至少不低於33.4%。但根據對外經貿部後來與證監會聯合釋出的《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在上市發行後,外資股佔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10%,這就表示外資在設立股份公司時,外資股份比例超過25%就可以了。若公開發行後,外資比例低於25%,則需要在對外經貿部履行變更手續,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這相當於填補了外資比例在25%以下的企業法規的空白,儘管以往實際上都已經是這樣操作的。

對於外資股權比例的上限,一般來說,外資單個持股或關聯出資合併持股佔擬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不得超過80%。

綜上所述,外資企業持股比例的要求認定股份公司的外資比例必須要高於25%的標準。除此之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涉及兩種形式、變更和新設。其中,變更需要公司有最近連續三年的盈利記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體細節仍需要以實際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