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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實繳股份轉讓協議書怎麼寫?

經營管理 閱讀(2.39W)

一、股東未實繳股份轉讓協議書怎麼寫?

股東未實繳股份轉讓協議書怎麼寫?

股東未實繳股份轉讓協議書應當寫清楚雙方當事人基本身份情況以及股權轉讓的狀況。未實際繳納的認繳部分的股權是指根據《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屬於認繳而非實繳到位的股權。公司股東未實繳出資的,是不能出讓股權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但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實繳出資到位期限屆滿前,股東未實繳出資的,亦有權轉讓其股權。至於是股權出讓方還是受讓方履行該義務,則取決於雙方的約定。若雙方皆未履行該出資義務,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之規定,公司有權請求出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並請求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實繳出資期限屆滿,情形不同處理不同是怎樣的?

若實繳出資期限屆滿,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則為瑕疵出資。瑕疵出資的股東轉讓其股權時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會產生股權變更的法律後果。

應從如下兩個方面判斷:首先,股東需滿足具備股東資格的實質與形式要件,即已認繳出資並登記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

其次,股東的瑕疵出資行為存在影響其股東權利行使的法律風險,而股權出讓方的出資瑕疵又勢必會導致受讓方受讓股權的瑕疵。因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否取決於受讓方是否知曉所受讓的股權存在瑕疵。在答案肯定的情形下,協議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其有效性自不待言;如若相反,即在受讓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其有權請求撤銷該股權轉讓協議。

在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公司在成立的時候,並沒有要求實際繳納到位。這就意味著公司成立的時候只需要認繳其中一部分的資金,然後在公司成立之後,按照公司章程當中的約定來確定就可以了。一般情況之下的話是需要逐步的完成公司的出資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