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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是否承擔破產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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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股東是否承擔破產債務?

隱名股東是否承擔破產債務?

如果在公司出現倒閉或破產時,“隱名股東”應與其他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的資產承擔清算責任。

隱名股東是屬於公司的內部法律關係,對其處理訂有合同的從其合同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隱名股東”具有股東地位,享有股東權益。在公司出現經營上的風險等情況時,“隱名股東”故意規避《公司法》規定,規避行政管理規定,轉嫁風險於他人,對其不當請求,法院應不予支援。

隱名股東對外須承擔股東責任。其一系列的行為表明其對外以公司名義從事相關業務經營,該行為對社會來說具有一定的公示力,善意第三人對其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為該公司的股東。既然隱名股東為公司的實際股東,其應在出資額限度內對公司債務對外承擔責任,如須追究公司的股東責任時,隱名股東不能免責。

二、隱名股東身份認定

隱名股東是否會被確認為實際出資人,主要取決於以下方面: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

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係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係的重要條件。

3、無違法行為

中國法律、法規對於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中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於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當公民對企業投資或者購買了股權後即可成為公司的股東,那麼股東也是可以按照公司的經營情況獲得公司的收益,當企業出現破產等經營不善的情況下也是需要對公司的債務進行清償,雖然隱名股東不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但因為隱名股東享有收益也是也是要承擔破產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