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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可以設立分公司的,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公司的領導者一般是由總公司任命的,對於總公司董事長能不能擔任分公司總經理是沒有規定的,由公司章程進行規定,章程有規定的,是可以擔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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