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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私營獨資企業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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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私營獨資企業怎麼處理
原則上,執行根據只對其所指明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嚴格執行力相對性原則,判決的效力就會被明顯削弱,而且可能造成就產生同一結論的法律關係重複訴訟,增加當事人訴累,因此需要將判決執行力擴張於判決書中指明的當事人以外的人,對之執行,這就是判決執行力主觀的擴張,但是為防止執行力主觀範圍過度擴張,損害第三人利益,對執行力擴張效力之範圍必須予以嚴格限制。根據實體法有關債的理論與規範,執行根據對人的效力可擴張至下列之人:(1)當事人的繼受人;(2)為當事人或者其繼受人的利益而佔有標的物的人;(3)為了他人的利益而成為當事人的其他人,即為了他人的權利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的案件的真正權利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6條至第83條詳細規定了被執行人主體的變更和追加情形,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事由後,只有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據後,法院執行機構才對是否追加被執行人予以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有權向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個人,調查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調查所需的材料可以進行復制、抄錄或拍照,但應當依法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