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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職工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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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職工退休手續的辦理分兩種情況:
1、凡已按國家和有關規定參保的企業職工下崗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由支付其失業保險金的部門聯絡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社會無固定職業的,由其檔案代管單位出具證明並由本人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申辦退休手續。
2、企業職工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經批准破產的企業職工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後,並以個人身份繼續參保的,其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視同繳費年限予以保留。
破產企業職工流向社會後達到退休年齡的,其退休審批辦法,可按前款有關規定辦理。

破產企業職工退休手續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