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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股權收購與轉讓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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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股權收購與轉讓有區別嗎?

資產股權收購與轉讓有區別嗎?

資產股權收購與轉讓也是有區別的;對於二者的主要區別:

股權轉讓是單體行為,並不能一定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兼併收購是一個整體行為,要達到對目標公司的控制。

收購是原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收購公司股權,而股權轉讓有股東之間的轉讓和向原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公司的股權,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的區別就是後者的稅要高於前者。股權收購是個程式說法,收購的形式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進行,辦理的程式基本差不多,稅收方也是基本相同的,股權收購要注意對被收購方的債務及其他股東履行優先權做好準備。

二、公司收購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前期準備

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或其股東進行洽談,初步瞭解情況,進而達成併購意向,簽訂收購意向書。

收購方為了保證併購交易安全,一般會委託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專業人事組成專案小組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而目標公司為了促成併購專案成功,一般需向併購方提供必要的資料,披露公司的資產、經營、財務、債權債務、組織機構以及勞動人事等資訊,如果遇到惡意併購或者目標公司披露資訊不真實就會對另一方造成較大的法律風險。所以,在併購的前期準備階段,我們建議併購雙方簽訂獨家談判協議,就併購意向、支付擔保、商業祕密、披露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初步約定(收購方為上市公司,應特別注意對方的保密及資訊披露支援義務),這樣即可避免併購程序的隨意性,又在併購前期談判破裂的情況下保障了併購雙方的利益。

2、盡職調查

收購方在目標公司的協助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進行資產評估,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構架進行詳盡調查,對職工情況進行造冊統計。在盡職調查階段,律師可以就目標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徑調查得到的資訊進行法律評估,核實預備階段獲取的相關資訊,以備收購方在資訊充分的情況下而作出收購決策。

3、簽署協議及手續事項

收購雙方及目標公司債權人代表組成小組,草擬並通過收購實施預案。債權人與被收購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約定收購後的債務償還事宜。收購雙方正式談判,協商簽訂收購合同。在達成轉讓協議後,收購方應該儘快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有限公司的股東發生變更的,應該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動產等特定資產所有權變動的,也需要到相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才可以取得物權。在收購談判中,收購方應該儘量爭取在轉讓協議中約定轉讓方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過程中承擔的義務,避免轉讓方在收到轉讓款之後故意拖延辦理手續的時間,或者是藏匿部分辦理手續所需要的檔案。

綜合上面所說的,資產的股權收購與轉讓是屬於兩種不同的形式,收購是針對於公司外人的第三人,而對於轉讓是可以公司內部的人員,也可以公司以外的人員,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 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