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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四個股東表決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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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四個股東表決怎麼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四個股東表決怎麼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四個股東表決按照一人一票半數以上票據通過即通過這項決議,《公司法》第49條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公司法第43條規定的股東表決權應當包括人數決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權,有人認為,我國公司法第43條僅規定了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即比例決)的方式。這是一種誤解。修改前的公司法確實只規定了比例決,但修改後的公司法對此放寬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一般應當按照出資比例,但各國公司法也允許公司章程特別規定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即人數決)。我國公司法第43條即體現了這精神。

公司法第43條前半句規定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公司法第43條後半句的但書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為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約定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法。所以,股東行使表決權既可採取比例決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約定採取人數決的方法。

綜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公司章程未約定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公司法第44條規定的表決權包括比例決和人數決

公司法第44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人認為,該款所稱表決權,僅指比例決。該種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3條規定的股東表決權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決,也包括了人數決。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必須與第43條規定相—致,因此該款不僅指比例決,還應包括章程約定的人數決。

二、違反公司法第44條第2款規定的決議無效

公司法第44條第1款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該款規定表明,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採取公司自治原則,即公司有權在章程中規定不同的表決權數比例,如哪些事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哪些事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等等。

但應注意,該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章程﹑增減資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該款屬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關於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的約定必須以不違反該款規定為前提,否則,約定無效。

在日常生活當中,股東內部他享有的投票的權利指的就是一個人擁有一個票數,並不能夠代替其他人行使投票的權利,在應有賬戶一種表決權之後的話,對於公司在進行會議的決議的時候,是可以在重大事項表決的時候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