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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過程中產權證被撤銷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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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可以選擇舉報。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我們根據該條可以得到兩個資訊:一是對群眾的匿名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二是行政監察的物件為參與房屋徵收補償的政府機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即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也是行政監察的物件。
第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所以,被拆遷人對拆遷決定或補償決定不服的,是有兩條救濟途徑可供選擇的,這充分體現了我國對拆遷的重視及對被拆遷人的尊重。

房屋徵收過程中產權證被撤銷如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