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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監事變更,由新的股東會決定是否變更。【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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