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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和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經營管理 閱讀(2.74W)

一、隱名股東和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隱名股東和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1、隱名股東協議事實上應該是代持協議就是最終那部分股權的所有者,還應該是隱名股東的,但是民間借貸,一般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的借貸行為,不存在股權轉讓的問題。是資金往來的行為。

2、與之相對應記載於工商登記材料上的股東則為顯名股東。

3、隱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

4、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

5、隱名股東是指不具備股東的形式特徵但對公司實際出資並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出資人。”

二、隱名股東的認定

1、對這兩類不同的涉及隱名股東問題的糾紛處理時,我們仍應堅持“雙重標準,內外有別”的處理公司法問題的這一基本原則,從公司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兩個角度入手。

2、其一、在處理公司內部關係引發的糾紛時,主要應遵循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則。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就權利義務分配達成的契約與一般的民事契約沒有本質區別,只要雙方意思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公司內部,這種契約改變的僅僅是公司股東間的權利義務分配而已,並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只要這種契約屬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屬善意,就應該確認該契約的法律效力,從而確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

3、其二、在處理公司外部法律關係時,則應遵循公示主義原則和外觀主義原則,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公示主義原則和外觀主義原則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時,確保商事主體的信用和正常的商事秩序。

三、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

1、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2、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3、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4、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5、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6、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綜上所述,隱名股東是公司實際股權持有人,公司出資人,民間借貸是公司與公司,或者公司與自然人之間,通過貨幣交換或者其他有價債券等盤活資金的行為,當事人應當持有借據、欠條或者收據,以及能夠證明借貸關係的法律憑據,當事雙方應當應當合同一方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