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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章在那備案是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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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章在那備案是否有規定?

公司法人章在那備案是否有規定?

公司法人章需要在銀行進行報備,並且需要在工商局登記備案。

如果法人章遺失,需立及時通知開戶銀行停止予留印鑑的使用,並重新刻法人章,拿新的法人章到開戶行填寫更換銀行予留印鑑表及予留印鑑卡,即可重新啟用新印鑑。

拓展資料:

法人不是具體的人,而是單位。因此,法人章其實就是單位的公章。但是由於人們在習慣上將真正的法人章稱為公章,反而將法定代表人章稱為法人章,在一定程度上已經約定俗成。所以將圓形的企事業單位或組織法人章簡稱為公章,而把方形的法定代表人章簡稱為法人章,只要溝通雙方理解沒問題即可。

使用物件:

單位主體,包括公司等法人主體以及非法人單位,在對外交往中離不開印章。可以說,在與外界發生法律關係的過程中,印章起著在形式上代表單位意志的作用。無論日常的交往,還是法院對糾紛的審查判斷中,依據蓋章認定有關檔案的效力進而確定有關權利義務的歸屬已經成為一個常識。但每個單位都備有不止一個印章,如企業法人往往備有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

“法人”是企業,而不這個企業的廠長、經理、老闆等那個有血有肉的人,這就好辦了,那麼,“法人章”就是公章,就是圓圓的,刻有企業全稱的那枚公章。

方的那種,刻有人名的,不是法人章,而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名章。“企業法定代表人”就是這個企業的廠長、經理、老闆。

注:“企業法定代表人”這個詞只能簡稱為“法人代表”,不可以稱為“法人”,以免與真正的法人——企業弄混了。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代表不是一個概念。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綜上所述,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性質的文書時都是需要公司法人章才能夠將文書視為是以公司整體為主體的,但是因為公司的法人章通常都是代表人的私人章為代表的,所以就需要到相關的部門進行登記後才能擁有相對的法律效力。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