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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股東借款算關聯交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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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向股東借款算關聯交易嗎?

企業向股東借款算關聯交易嗎?

企業向股東借款不算關聯交易,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得向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但對股東個人借貸行為沒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二、股東可以向公司借貸嗎

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向公司借貸的行為應為有效。理由是:

1、因公司股東僅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公司法才對公司的資本增減、對外投資等作了若干限制。但從民法原理來看,公司法在本質上屬於私法範疇,私法主張意思自治,除公司股東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不允許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貸以外,公司可以自主決定將自己所有的資產出借給公司的自然人股東。

2、與企業之間借貸不同,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係是持肯定態度的,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係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護。同時,我國現行《公司法》及相關法律並未禁止自然人股東向其投資的公司借款,作為一個成文法國家,法無明文禁止的行為不違法,自然人股東向其投資的公司借款的行為並未為我國現行法律所禁止。  

三、股東向公司借款是否需要履行特別程式

1、如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對股東借款(或員工借款)有規定的,要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比如需經財務人員辦理、需使用格式的借款單、需董事會決議、需經總經理批准等等。通過正規的流程,可以有效預防被認定為抽逃資金的不利後果。

2、如涉及上市公司的,則對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關聯交易、是否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等問題,需要獨立董事做事前認定,並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具體而言,一般需要由董事提出《關於向關聯方借款的議案》,經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進行了事前認可並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審議議案時關聯股東需迴避表決等等。履行以上特殊手續,同時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時披露借款事項,以避免相關法律風險。

3、對於一般有限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時,公司章程或制度如無特別規定,一般並不需要股東會決議。根據《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且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但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並沒有明確要求必須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因此,對於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並非嚴格要求。

4、如借款的股東同時具有公司董事或者高管資格的,則根據《公司法》規定,禁止公司向其借款。

《公司法》第116條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因此,如果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該借款行為無效,這一點不可忽略。

我國法律並沒有限制公司向股東借款,也沒有限制可以借款股東的身份。只要公司已經召開股東大會,決定借款,此時就可以選擇項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有資產的民事主體提出借款的請求。借款之後,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