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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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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作為我國市場中的主要商業主體,承擔著重要的任務。所以企業的發展對市場的影響很大。對此,企業要有好的發展需要有一個優秀的企業帶頭人也就是企業法人。由他來代替企業進行一系列的商業活動,推動企業的發展。那麼,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是什麼?

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是什麼?

一、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確認企業法人資格,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取締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稽核,准予登記註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章登記主管機關

第四條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 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 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 第六條各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建立企業法人登記檔案和登記統計制度,掌握企業法人登記有關的基礎資訊,為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服務。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根據社會需要,有計劃地開展向公眾提供企業法人登記資料的服務。

第三章登記條件和申請登記單位

第七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第八條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由該企業的組建負責人申請。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由聯營企業的組建負責人申請。

第四章登記註冊事項

第九條企業法人登記註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第十條企業法人只准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註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准登記註冊後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在合同、章程審批之前,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第十一條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註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企業法人的經營範圍應當與其資金、場地、裝置、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企業法人是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進行一系列的商業活動,包括合同的簽約活動的參加。在某種層面上說,企業法人就是該企業的形象代表,一個好的企業法人會吸引其他商業家的注意,進而有利於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