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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合夥聯營 閱讀(2.68W)

找到一個負責任的合夥人,是一個專案成功完成的前提,他能夠幫助你更快更好地完成任務達到目標。關於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合夥人的權利範圍,我相信很多人並不清楚,這對方案專案的執行也會起到一定的阻礙作用。下面,本站的小編將給你解答這些疑問。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一、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1)合夥人出資以後,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夥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夥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夥人。

(2)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①對內轉讓

普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②對外轉讓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③優先權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資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64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二、合夥人的權利範圍

律師事務所的管理,簡而言之可分為人、財、業務三大部分,而不同性質、不同規模的事務所對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盡一致。一家規模比較大的律師事務所,除了有其完整的內部機構設定和各種制度,再聘請專業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管理是可行的。但對一家規模比較小的事務所來講,這種模式卻未必合適。有的管理採用無為而治可行,有的管理無而則亂。有些事務所管理嚴格具體,有些事務所比較原則和寬鬆,這都因時、因人因具體條件而言。但有一點就是不能說一名好的大律師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二者是不同的專業,不同的人材,可以兼得,但並不一致。

從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決策機制、行政運作、分配機制、人才資源、業務質量等方面對目前律師事務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一番理性的思考,並設想了一些對策。

1、組織形式方面。中國目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師事務所和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兩種形式。筆者認為合作制律師事務所的存在只是權宜之計,應該向合夥制轉變,理由是合作所的主人是全體合作人(所有的專職律師均為合作人),其資產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這種制度是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在已開發國家是沒有的)。全體合作人既是律師事務所的擁有者,又是管理者和創收者。由於權利人多(而且一般不存在級差),不僅產生決策成本大的弊端(目前一些合作所採取股份制運作,有的還建立所務委員會來集中行使決策權,確實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且極易產生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傾向。這種權利、義務的不合理配置,將嚴重製約律師事務所的發展。即使是合夥所也要建立開放式的、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有級差的合夥人制度,打破合夥人終身制和合夥人權利絕對平等論。規模較大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條件成熟時可以向有限責任公司發展。改革的目的:淡化權利均等意識,強化責、權、利對等意識,建立先進的科學的產權關係。

2、決策管理方面。律師事務所的權力機構是合夥人(合作人)會議。目前存在的問題是:一、有的律師事務所存在高階合夥人自封、獨斷的家長制遺風(這種家長往往依靠個人魅力,在國資所或律師所起始階段,確實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使決策失去民主;二、有的律師事務所的所有合夥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國際大所梅森律師行稱之為“決策統一模式”),使意見難以集中,無法高效決策。解決的辦法是採取“比重投票制”(根據資歷、創收等貢獻因素,確定不同合夥人所投票的比例),以建立科學的民主集中的決策機制。創新的目的:既要淡化個別人(美國律師界稱為“仁慈的獨裁者”,我國稱為家長)在決策中的集權傾向,又要防止純粹民主化的傾向,強化決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以提高決策的效率。規模較大的事務所應設立高階合夥人或者管理(所務)委員會,作為決策機構或權力機構的常設機構,以解決人員多決策成本大的問題。

3、行政運作管理方面。過去是主任負責制,主任直接指揮祕書科(辦公室)或行政人員,甚至自己直接來實施管理。現在多數律師事務所,是合夥人既負責決策又負責日常管理,將“平等的介入管理”作為合夥人的一項不爭的重要權力。新的理念是權力機構授權給部分合夥人組成管理委員會。有一個管理合夥人(一般是主任)來負責,而主任如果不是管理合夥人,則只是作為一個形象代表(有人戲稱為英國女王)。中、大規模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建立行政部(辦公室),聘請一名執行(行政)經理(主任)(一般非執業律師和合夥人),上對管理合夥人負責,下負責處理日常行政事務。這樣既可以減少合夥人的管理成本,同時避免了合夥人之間因日常管理而產生的矛盾,又減少了管理層次和環節,提高了管理效率。創新的目的是淡化主任和合夥人在具體執行中的作用,強化管理合夥人、行政經理在執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高執行效率。

4、人才資源管理方面。人材包括知識型、專家型、社交型、管理型、專業型、複合型、開拓型、經營型、操作(工蜂)型、合作型等型別。人才資源管理是指人才的認定、引進、培養、分工、使用、晉升、淘汰、評價、待遇、獎懲等機制。當前律師事務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強者(合夥人)間的內耗,專業型、複合型、管理型人才奇缺,不願引進和培養年輕律師,人才的流失和必要的淘汰機制的缺乏等。德國某銀行家指出:成功並非通過網羅眾多明星級人物加盟,而是通過強者之間的有效合作、出色的協調與組織、和諧的氛圍和企業文化來實現的。律師事務所必須加強對人才機制的研究和實踐,優化組合和科學配置不同學歷、年齡、性別、專業、特長和能力的人才的人力資源,培育起有別於其他行業和其他律師所的事務所文化,才能保證律師事務所的發展長久不衰。創新的目的是淡化以收費為衡量人才唯一標準的實用主義觀念,強化對不同人才(當前尤其是年輕、專業、複合型人才)的引進、培養、使用和考評、激勵等制度建設,儘快建立科學的人才管理和執行機制。

5、業務管理方面。目前多數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客戶)開發多為律師個人所為,案源理所當然自己據有。這樣就出現了律師個人開發的案源,無論辦的了、辦不了都辦。導致有的律師吃不了也要吃,有的律師吃不飽卻沒的吃。既造成律師事務所人力資源的浪費,團隊協作差,又難以確保辦案質量。解決的辦法是律師事務所既要統一市場(客戶)開發,整合客戶資源;又要按照律師的專業、能力和特長統一調配,整合人才資源。具體細化就是要制定市場開發規劃和實施辦法,建立案源報告、審查、獎勵和案件統一受理、統一分配製度,建立主辦律師和律師助理制度。創新的目的是淡化律師事務所業務開拓和執業的個人化、自由化傾向,強化律師事務所的團隊協作和專業化分工,促進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發展。

6、分配機制方面。目前多數律師事務所採取的“提成制”,並不等於真正意義上的“效益工資制”。廣義的效益應該包括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管理效益三大項。細化還應包括品牌、政治、人才、團隊、文化、宣傳等效益,以及市場開發、辦案數量、社會公益和經營管理的投入及產出等因素。目前的提成制負面效應較大:比例太高積累少,發展無後勁;注重收費而忽視服務質量和社會效益;以收費多寡為人才評價標準,不利於人才引進和培養,難以成規模;自由單幹,不利於相互協作和團隊精神的形成。當前,一些已開發國家的律師行採取的“配額方式”分配製度、“貢獻總和”分配製度和“臺階式”分配製度,對我們都有借鑑作用。我們有些律師事務所已經試行了“年薪制”(合夥人是年薪+分紅,聘用律師是年薪+獎金+案源提成),實際操作中已考慮並吸收了以上多種分配製度的優點。但是“年薪制”的實行需要一定條件:如規模大或專業化程度高,市場份額大,案源有保證,嚴密的目標管理和科學的評估體系等。改革的目的是淡化單純以收費額為效益和能力指標的觀念,強化綜合效益(貢獻)和綜合能力指標的觀念,以建立科學合理的分配製度。

7、質量管理方面。質量是律師的生命線,事關律師事務所的聲譽、形象和效益。如果說客戶是上帝,那麼質量的最高境界就是滿足客戶的要求。據統計80%的投訴是涉及或者有關服務質量問題的,但是存在的問題卻是律師事務所普遍缺乏質量意識,質量管理非常滯後,導致律師誠信度的下降。所以對律師辦案(服務)質量的監督控制顯得尤為重要。英國律師公會的《客戶維護指南》要求律師行向當事人保證:律師對當事人的要求和期待有清楚的瞭解;客戶能瞭解律師可以為他們做些什麼,需要付出多少費用;處理投訴和不滿的清晰的程式。為此,我認為職業道德教育是必須的,但制度建設才是最根本的。律師事務所為了減少或避免投訴和賠償,提高社會公信度,必須儘快建立起完整的質量監控體系。重點抓住受理、辦理、結案三大環節,實行執業公示和統一收案、統一委託(合同)、統一收費、統一分案。堅持案中檢查、文書審查、案結抽查、跟蹤服務、客戶反饋(表)、卷宗歸檔、質量評估以及辦案責任制,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和過錯補救、賠償以及投訴程式告知等制度。創新的目的:淡化重數量輕質量、重辦案輕監控的意識,強化質量、誠信、品牌意識和質量管理。

8、協調機制方面。一家成功的律師事務所,除了要具有一個的辦案能力以外,還必須能靈活應對、妥善協調各種複雜的社會關係。律師事務所是“人合”或以人合為最要特徵的執業機構,而理念的相同或近似則是人合的基礎。但是由於客觀上存在的年齡、性格、出身、學歷、經歷、資歷、能力和身份、等級、財產上的差異,使律師事務所的人合時常出現問題。加之律師的“人力資本”的依附性,導致人才外流甚至律師事務所分裂。對此,外部的力量(如司法行政和律師協會)又很難介入和成功協調,這就更需要內部有一種機制來加以協調。我認為首先要有預案,在《章程》和規則中加以規定;其次是要有組織,如黨支部、合夥(合作)人會議、管理委員會、監事會等;最後是辦法和程式,如怎樣發揮黨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思想工作的作用,怎樣發揮權力機構的決策和管理機構的行政以及監督機構的監督作用。要強調自我協調,即在同組織、同等級機構內部的協調,一般不要向外、向下級別組織尋求援助(更易導致對立和分裂)。創新的目的就是克服或者緩和律師事務所人員之間的各種矛盾和內耗,建立起律師事務所內部的自治性質的協調機制,保證律師事務所在人員穩定的基礎上不斷求得發展。

9、管理出品牌,管理出效益。作為自律特徵非常明顯的律師業,在其成長髮展的程序中,難免遇到一些管理方面的難題或缺憾。只有不斷探索,優化管理機制,律師事務所才能規範運作,更好地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這同時也是促進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保障。

由此可見,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有對內轉讓、對外轉讓、優先購買等等,除此之外,合夥人對組織形式、決策管理、行政運作管理方面也有參與監管的權利,當然,合夥人也必須要承擔一些義務與責任,這樣才能保證合作公平高效的進行。如果您對合夥人還有任何相關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