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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業股權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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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業股權質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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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業股權轉讓程式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的第二條和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向其關聯企業或其他受讓人轉讓股權:
企業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一)投資者股權變更申請書;
(二)企業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
(三)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影印件;
(四)企業董事會關於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
(五)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後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六)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並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
(七)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檔案。
第十條股權轉讓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三)轉讓股權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讓方根據企業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七)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八)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