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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得對外轉讓股權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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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得對外轉讓股權的約定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情形



  (一)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式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裡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為標準,而不是以股東所持表決權多少為標準。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1、書面通知

書面通知即股東通知對外轉股事宜應採取書面形式,而不能簡單以口頭、電話等方式代替書面通知義務,同時,書面通知必須是全面的,書面通知時須將擬轉股股東姓名、所持股權份額、擬轉股物件、擬轉股份額、價格、轉股時間等詳細資訊寫明,擬轉股股東如果只是簡單的知會、告知其他股東其要對外轉股而未提供任何具體相關資訊,視為未履行通知義務,《公司法解釋四》第二十七條(徵求意見稿)也已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2、其他股東

“其他股東”應指擬向外轉股股東以外的公司其他股東,即擬轉股股東不能參與對轉股事項的表決。


  3、其他股東的答覆期限

其他股東的答覆期限即是指其他股東自接到股權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覆。規定最長30日的答覆期,既考慮到其他股東慎重權衡和決策的需要,又考慮到轉讓者能及時轉讓股權的需求。


  4、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股權

在維持有限責任公司任何性的同時,為了保障股東行使股份轉讓權、避免其他股東的不當或消極阻撓,公司法進一步規定,股東對股權轉讓的通知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則應購買要求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對外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常公司股東將手裡的股權轉讓給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時,法律要求此時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才行,但要是股權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的話,此時不同意的股東需要購買這部分需要轉讓的股權,而在同等條件下不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也是享有優先購買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