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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債務債權由原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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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債務債權由原股東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前債務由原股東全部承擔


股東轉讓公司全部股權時應充分披露公司對外債務,因此為保證受讓股權不存在瑕疵,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可在協議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協議為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股東應對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協議只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股權轉讓協議只能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其效力並不能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債權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擔債務,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股權轉讓後股東簽字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得知的是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的時候並不需要全體股東的簽字,也不需要全體股東的統一,只要股權的轉出人和接受股權的雙方進行股權的簽訂就可以了,當然,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就有約定的或者是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