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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東向機構股東轉讓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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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東向機構股東轉讓股權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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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有哪些限制


股東向外部的人轉讓股權時,主要受到以下條件的限制,或者說,必須先排除以下這些障礙:

1、其他股東有權同意或否決。《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是指人數上的過半數。

2、轉讓方股東不包括在“過半數”之內。這是2005年修訂的新公司法與舊公司法的一個顯著不同。上條所說的“過半數”同意,是指除了轉讓方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過半數。

3、轉讓方需負通知義務。即轉讓方需要向其他股東書面地如實告知擬轉讓股權的事項和外部受讓方的情況,並徵求其意見。如果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即使轉讓也是無效的。

4、如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則應由不同意的股東在同等條件下購買。這實際上是對股權向公司外部轉讓的一種限制條件。

5、數個不同意股東要求購買股權的處理。如果不同意的股東沒有達到“其他股東”人數的一半,則股權對外轉讓就獲得通過;此時不同意的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如不同意的股東達到半數以上,則不同意的股東負有購買的義務。當數個不同意股東要求購買股權時,應按各自的出資比例購買。

6、公司章程限制。如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特殊規定,應遵守章程規定。但章程不能禁止股東轉讓股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