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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後股權可否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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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後股權可否轉讓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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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後應當申請債權

對於擔保人破產的情況,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債權人是否可向法院申報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5條第1款第(10)項規定:“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屬於破產債權”規定,債權人只能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保證責任來申報債權。一種認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不能受理;另一種觀點是如果法院不予受理,這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即使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來確定擔保責任,債權人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因為如果主債務已到期,法院應當按照《破產法》相關規定對該債權進行審查,擔保債權一經確認,就成為確定的債權,可參加分配。如主債務尚未到履行期的,因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不確定,此時應先確認為臨時破產債權,待主債務到期後再確定為正式的破產債權。如果主債務在破產財產分配時仍未到期的,法院應對債權人可能在破產分配中受償的數額進行預留,此種做法更合理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企業在無法繼續生產或者經營時,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提出破產申請,在破產時,還需要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清算,並按照規律規定的償還順序來對銀行債務進行清償,另外還涉及到員工安置等情況,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