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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企業時應怎樣選擇企業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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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企業時應怎樣選擇企業型別
在我國,企業組織形式有多種: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等,不同型別的企業受不同法律規範調整,企業投資人出資設立企業應當充分了解各種組織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徵,並根據經營的專案、期限、合作方式選擇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如果出資人對企業組織形式的認識與法律規範之間有錯位,就很有可能產生始料不及的糾紛和法律風險。
例如,一人公司於個人獨資企業之間的區別就很大。
首先,一人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獨立法人身份。
其次:一人公司的設立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再者: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一人有限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