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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衛生許可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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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或《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並遞交符合衛生要求有關材料。
2、登記。依照衛生許可受理規定和公共場所許可的條件,對屬於受理範圍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登記。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應按照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程式,先辦理建設專案衛生審查認可,按稽核批准的內容施工,工程竣工後申辦建設專案竣工衛生驗收認可,再申報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3、受理。經對申報材料審查後,衛生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於資料不全的,發出《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4、審查: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組織業務人員按照衛生法律法規國家衛生標準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經營場所現場進行稽核,存在問題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見。
5、決定: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根據審查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准予行政許可。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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