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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歇業後如何恢復正常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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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歇業後如何恢復正常營業

公司歇業後如何恢復正常營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的歇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公司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就視為恢復營業,公司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公司歇業期間,可以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二、公司歇業如何辦理

一)提出申請

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期內,向稅務登記管理環節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停業登記表》。

(一)納稅人持填寫完畢的《停業登記表》到發票管理環節、徵收環節、稽查環節分別辦妥以下手續:

1、持《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普通發票領購簿》和空白髮票,到發票管理環節辦理封存發票事宜;

2、有在查案件的,到稽查環節辦理結案事宜;

3、到徵收環節辦理清稅證明。

(二)將各環節簽字的《停業登記表》連同下列資料交稅務登記管理環節:

1、納稅人若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停業的檔案;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要求停業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的停業檔案;

3、主管稅務機關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件;

4、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

二)受理稽核

稅務登記管理環節受理納稅人填寫完畢的表格及有關資料,審閱填報的表格及有關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停業處理

確認申請停業的納稅人稅款已結清、發票已繳銷,封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報領導批准後,核准其停業申請,製作《核准停業通知書

四)復業處理

(一)納稅人按期復業的,以核准停業期止日期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將原封存的稅務登記證件交納稅人。

(二)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復業的納稅人,主動實施復業處理,視為正常營業納稅人管理。將原封存的稅務登記證件交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二十一條 企業法人辦理登出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登出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後,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登出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登出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綜上所述,公司歇業其實就是企業在領取完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還沒有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互動滿一年,如果歇業之後想要恢復正常營業的話最好還是去工商局具體諮詢一下詳細流程,但要注意的是歇業是不可以超過三年的,否則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