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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變更後 | 監事要變更嗎?

公司變更 閱讀(3.2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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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變更後,監事要變更嗎?

很多人都會對監事的任免有很多疑惑,尤其是在股東變更後,監事要變更?這個問題上存有疑問,那接下來本站的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如果股東變更後,監事到底需不需要變更的問題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監事(supervisor),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一、監事的權責、產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對監事的權責、產生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

第五十五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監事的任免

1、監事的產生:監事會成員一般由股東會選任,其辦法與董事相同。不過,對於監事會中的職工成員,各國多規定由公司職工民主選任或者由公司的工會組織選任。

2、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的召集人多被稱為監事會主席。我國《公司法》未規定監事會主席的特別職權,解釋上應認為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其他方面的許可權可由公司章程做出規定。

3、監事的卸任與免職: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卸任與免職的原因與方法與董事會基本相同,即任期屆滿時卸任;本人請求辭職;因原任機關罷免;因喪失任職資格而被解除等。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那麼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得出股東變更後,監事要變更?這個問題的答案啦!當然是無此規定的。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則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