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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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