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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企業兼併與破產

兼併收購律師解答 閱讀(2.87W)

企業兼併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根據契約關係進行權合併,以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企業兼併不同於行政性的企業合併,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通過以現金方式購買被兼併企業或以承擔被兼併企業的全部債權債務等為前提,取得被兼併企業全部產權,剝奪被兼併企業的法人資格。

簡述企業兼併與破產

破產案件是指通過司法程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這裡所說的司法程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還有其他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