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四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