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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 | 清算和破產

公司解散律師解答 閱讀(1.06W)
解散 清算和破產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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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第一,適用的法律不同。破產清算應依破產法的程式進行,解散清算則依公司法的程式進行。

第二,清算原因不同。破產清算是由於公司資不抵債導致公司解散而進行的清算,而解散清算則是除公司破產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導致公司解散而為的清算。

第三,清算機關不同。破產清算由法院組織管理人進行,而解散清算則主要由公司股東依法組建。我國公司法對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第四,確認程式不同。破產清算必須由法院確認,而解散清算則主要由股東或股東代表確認。

進行清算的原因也存在差異。清算都需要組建清算機關,更是破產清算是由法院組成的,非破產清算則是股東自行組成的。清算結束後,需要清算組再次進行債權債務確定,確認無誤後,結束清算程式,依法解散。